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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家具厂 千万不能做“欠贷”老板

发布时间:2016/8/25 9:03:04信息来源:互联网 人气点击: 推荐等级

  刘某的家具厂是2010年与两个股东共同出资建立的,共同经营了一年之后,另外两名股东退股,刘某将所有股份接下后独自经营家具厂。2014年5月,刘某因欠广州市某木制品公司100余万元的贷款未还,该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,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欠款及支付诉讼费、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66899元,并从逾期之日按照月利率1.5%支付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刘某未履行判定义务,反而通过伪造转让合同、收条的形式将其名下的家具厂虚假转让给亲戚,将转让合同的时间改为法院判决之前,并为了使得转让显得更加真实,刘某还以亲戚的名义将原家具厂注册并改名。但是家具厂事实上仍有刘某经营,平时的货款收支均在其亲戚名下的账户上进行周转,这些账户均由刘某掌握,其亲戚只是名义上的法人,本人在外地打工,从未接触过家具厂的经营事务。

  同年9月,法院对刘某欠款案件立案执行,并于2015年2月向刘某下达《执行通知书》和《报告财产令》,要求刘某执行法院判决并定期向法院报告财产,但刘某只在2015年5月向法院报告财产,称每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、轿车一台,之后未再报告财产。经查,被告人刘某在多家银行均开立有个人存款账户,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,各账户内收入类银行流水合计达人民币1300余万元。另外,刘某还于2013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家具有限公司,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。因刘某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,法院于2016年2月两次下达执行拘留通知书,对刘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两次,但刘某仍未履行法院判定义务。2016年3月,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立案侦查。

 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,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,虚假报告财产情况,经拘留后仍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故向法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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